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1-01-23
[发行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件编号]上海复发[2008] 28号。
[发布日期] 2008-07-07
[实施日期] 2008-07-07
所有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所有委员会,机关和局:
2008年5月26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请遵循实施。
(原稿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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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建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7日发布)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定义)
本条例所提及的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是指由在国外注册的母公司在该市设立的唯一总部,以投资或投资的形式为一个以上国家的企业提供管理和服务功能。授权。机制。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公司,管理公司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组织的形式建立地区总部。
投资公司是指根据商务节颁布的《外国投资设立投资公司的规定》由跨国公司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公司是指由跨国公司成立的,将管理,研发,资本管理,销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物流和支持服务以及其他运营功能集成在一起的公司。
第3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内设立的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应遵守这些规定。
第4条(行政部门)
市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地区总部的识别,并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管理和服务。
工商部门,财税,外交,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上海侦探调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做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区域总部的管理和服务。
第5条(识别条件)
已成立的外国投资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可为地区总部。
申请承认地区总部的管理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母公司的总资产不少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在中国投资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1000万美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至少有3家国内外企业的授权管理人;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中国境内有不少于6家国内外公司。
(三)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美元。
第6条(申请材料)
要申请认可地区总部,应向市外投资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由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区域总部基本职能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所有副本);
(四)母公司在中国投资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五)由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拟议的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拟议的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以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为复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果前款未指定提供副本,则应提供原始文件。
第7条(审查)
市外国投资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书和其他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如果获得认证,则应颁发认证证书。
第8条(运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可以根据国家和城市有关法规从事以下业务,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管理决策;
([二)资本运营和财务管理;
(三)研发和技术支持;
([四)国内分销和进出口;
([五)货物分配和其他物流业务;
([六)承担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以及海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和管理。
地区总部因业务需要在该市设立分支机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提供批准和登记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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